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地址: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园路601号甘肃省商会大厦A座802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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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首页 - 商会简介 - 商会章程 商会章程


第一章  总  则
      第一条  甘肃省湖北商会是由在甘肃省的湖北籍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全省性、行业性社会团体。 
     本会简称甘肃省湖北商会,英文名称为Hubei Chamber of Commerce of Gansu Province,缩写为GSHBSH。
     本团体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甘肃省。
     第二条  本会的宗旨是:以“凝聚楚商、服务会员、促进交流、共谋发展”为宗旨,团结在甘楚商,传承楚商文化,弘扬楚商精神,搭建交流平台,服务企业发展,维护合法权益,深化政企合作,践行社会责任。
     本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弘扬爱国主义精神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。
     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,根据《中国共产党章程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     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甘肃省民政厅,业务主管单位是甘肃省工商业联合会。
     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,接受甘肃省总商会党委的指导和管理。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  
     第四条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、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。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 

     第五条  本会的住所设在甘肃省兰州市。

第二章  业务范围
     第六条   本会的业务范围:
     (一)宣传和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,教育和引导会员遵纪守法。
     (二)搭建“沟通联络、资源共享、合作共赢”的交流平台,增进会员联络情感和商业合作。
     (三)为会员参加展销会、经济洽谈会等经贸活动搭建平台。
     (四)为会员提供经济、法律、产业政策等咨询服务。
     (五)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。
     (六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,践行社会责任。
     (七)搭建政企沟通桥梁,促进甘鄂两地政策对接和经贸合作。
     (八)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。
     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,依法经批准后开展。

第三章  会  员
     第七条   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。
     第八条   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符合下列条件: 
     (一)拥护本会的章程。
     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。
     (三)在甘肃的湖北籍企业、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。
     (四)遵纪守法,诚信经营,企业和法人无严重违法失信记录。
     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。
     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:
     (一) 提交入会申请书;
     (二)提交有关证明材料,包括:
     1.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     2.企业简介和产品介绍;
     3.身份证复印件;
     4.彩色证件照片。
     (三)经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通过;
     (四)交纳会费;
     (五)由本会理事会颁发会员证,并予以公告。 
     第十条   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     (一) 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     (二) 对本会的工作有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     (三) 参加本会的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     (四)退会自由。              
     第十一条 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   (一) 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;
     (二) 执行本会的决议;
     (三) 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  (四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     (五)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     (六) 热心本会建设,维护本会团结,致力本会发展。
  第十二条 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给予下列处分:
     (一)警告;
     (二)通报批评;
     (三)暂停行使会员权利;
     (四)除名。
     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。
     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 由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:
     (一) 2 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     (二) 2 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;
     (三) 不再符合会员条件;
     (四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。
     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、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,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、权利、义务自行终止。
     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进行记载。会员、理事、监事情况发生变动的,应当及时修改会员、理事、监事名册,并向会员公告。本会负责妥善保存会员、理事、监事相关档案,以及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等原始记录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
第一节  会员大会
     第十七条    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权力机构,其职权是:
     (一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     (二) 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等重大事项;
     (三) 制定和修改理事、负责人、监事产生办法;
     (四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负责人;
     (五)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     (六)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     (七)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;
     (八) 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。
     (九) 决定名称变更事宜;
     (十) 决定终止事宜;
     (十一)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     第十八条    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1次。
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。
换届的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会议方式;其他会员大会可采用现场会议、视频会议、现场和视频会议相结合等方式。
     第十九条   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60% 以上的会员提议,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。
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。会长不主持或不能主持的,由提议的理事会或 1/5 以上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。
     第二十条    会员大会须有2/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,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,决定本会名称变更、终止,须经到会会员 2/3 以上投票表决通过;
(二)选举理事,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的 1/2;罢免理事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投票通过;
(三)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;
(四)其他决议,须经到会会员 1/2 以上表决通过。 
第二节  理事会
     第二十一条      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大会闭会
     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,对会员大会负责。
     理事人数最多不超过50人,且一般最多不得超过会员的1/3。理事不能来自同一会员单位,不在本会领取薪酬。
     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:
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;
(五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 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 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(八) 没有刑事犯罪记录;
(九) 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     第二十二条   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:
理事会换届,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6个月,由理事会提名,成立由理事代表、监事代表、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订换届方案,应在会员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;换届或届中调整工作中酝酿提名负责人人选,应当充分听取业务主管单位等方面意见;负责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,方可召开会议选举;按照本章程规定,召开会员大会,选举和罢免理事;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、罢免部分理事,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 1/5。
     第二十三条   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履行理事职责。单位调整理事代表,由其书面通知本会,报理事会备案。
     第二十四条     理事的权力
(一)理事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对本会工作情况、财务情况、重大事项的知情权、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三)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,提出意见建议;
(四)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。
     第二十五条   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,忠实履行职责、维护本会利益,并履行以下义务:
(一)出席理事会会议,执行理事会决议;
(二) 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,不越权;
(三) 谨慎、认真、勤勉、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;
(四) 接受监事会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;
(五) 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;
(六) 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;
(七)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,但法律、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。
     第二十六条   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本会负责人,审议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;
(三)决定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筹备召开会员大会,负责换届选举工作;
(五)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六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七)决定设立、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;
(八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(九) 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;
(十) 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;
(十一) 审议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;
(十二) 制定信息公开办法、财务管理制度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管理办法、内部矛盾解决办法等重要的管理制度;
(十三) 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;
(十四) 审议活动资金变更事项;
(十五) 审议住所变更事项;
(十六)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  第二十七条    理事会每届 5年。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全体理事2/3 以上表决通过。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 1 年。
     第二十八条      理事会会议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理事3 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,自动丧失理事资格。
     第二十九条    负责人由会员大会或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。
罢免理事、负责人,须经到会理事 2/3 以上投票通过。

     第三十条    选举理事、负责人,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,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/3 。
     第三十一条   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除视频会议外,其他通讯形式会议不得决定以下事项:
(一)负责人的调整;
(二)法定代表人变更;
(三)名誉职务人选;
(四)副秘书长、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;
(五)其他重大事项。
     第三十二条    经会长或者 1/5 以上的理事提议 ,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。
会长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的,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。
第三节  负责人
     第三十三条   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、常务副会长1名、副会长8至15名、秘书长1名。
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:
  (一)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,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,坚决执行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;
(二)遵纪守法,勤勉尽职,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;
(三)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、经验和能力,熟悉行业情况,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;
(四)身体健康,能正常履责,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周岁;
(五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;
(六)能够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,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;
(七)未被确认为失信被执行人;
(八)没有刑事犯罪记录;
(九)无法律、法规、国家有关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。
会长、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、秘书长,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。会长和秘书长不得为来自同一单位的在职人员,但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的除外。负责人之间不得存在近亲属关系,且不得为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的在职人员。
     第三十四条   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,连任不超过2届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,须经会员大会 2/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或经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     第三十五条      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因特殊情况,经会长推荐、理事会同意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聘任的秘书长不得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   
     第三十六条   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的,本会应当在按程序决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后20日内,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,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。
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,本会可根据有效的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,由新的法定代表人签字,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。
     第三十七条      会长履行下列职责:
   (一)负责本会的全面工作,组织制定发展规划、战略目标及各项规章制度;
(二)召集和主持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;
(三)向会员大会、理事会报告工作;
(四)检查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;
(五)审批年度预算、财务报表、决算报告、重大活动经费及捐款;
(六)建议提名副会长、监事长、秘书长任职人选;
(七)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,出席政府会议、行业论坛及对外交流活动;
(八)对接政府部门、企业及社会各界,维护本会权益与形象;
(九)调解会员间矛盾纠纷,维护内部团结;
(十)组织会员参与乡村振兴、助学助残等公益活动,履行社会责任。
会长、法定代表人应每年向理事会述职。
会长不能履行职责时,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推选常务副会长或1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。
     第三十八条      常务副会长、副会长、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,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:
  (一)负责秘书处日常工作,制定并执行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助会长制定本会发展规划、战略目标,提供决策建议;
(三)筹备、组织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会长办公会等会议,负责会议决议的跟踪落实;
(四)规范、完善本会内部管理制度(如会议制度、会员管理、财务制度、档案管理等),经理事会批准后负责执行;
(五)负责拟订年度财务预算、决算报告,审签收支凭证,监督预算执行,配合监事(会)进行财务检查,防范财务风险;
(六)提名副秘书长,交理事会决定;
(七)决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八)制定会员发展计划,吸纳新会员,扩大商会影响力;
(九)搭建会员交流平台,举办经济、金融、法律、管理等方面学习培训,提供政策咨询、融资对接、市场拓展等服务;
(十) 代表商会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,向政府部门、主管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,维护会员合法权益;
(十一) 协调与其他商协会、企业建立友好关系,促进资源共享和行业交流;
(十二)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。
     第三十九条    会员大会、理事会、监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。形成决议的,应当制作书面决议,理事会、监事会决议同时由出席会议成员确认。会议纪要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,备会员查询,并至少保存30 年。
拟免职负责人的,应当在免职决议作出前 20 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;新选任负责人的,应当在选任决议作出后 20日内向业务主管单位报告。负责人发生变动的,应当在变动决议作出后30 日 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理事、负责人的变动情况应当及时向会员通报、备会员查询,并向社会公开。
第四节 监事
     第四十条   本会设监事 1至3名。
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。
     第四十一条   监事的选举和罢免:
(一)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;
(二)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。
     第四十二条   本会的负责人、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。
     第四十三条   监事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列席理事会会议,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;
(二)对理事、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,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;
(三)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,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;
(四)对负责人、理事、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,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;
(五)向中共甘肃省委社会工作部、业务主管单位、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、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;
     (六)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。
     第四十四条   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、法规和本章程,忠实、勤勉履行职责。
     第四十五条   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;必要时,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。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,由本会承担。

第五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
     第四十六条   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,完善相关管理规程。建立《会员管理办法》《会费管理办法》《理事会制度》《监事制度》《会员大会选举规程》《信息公开制度》《财务管理制度》《资产管理制度》《印章管理制度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。
     第四十七条   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、印章、档案、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,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住所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非法侵占。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  第四十八条    本会证书、印章遗失时,经理事会2/3 以上理事表决通过,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,按规定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。如被个人非法侵占,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。
     第四十九条   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。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,可以通过调解、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。

第五章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     第五十条     本会经费来源:
  (一) 会费;
  (二) 捐赠; 
  (三) 政府资助;
  (四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、提供服务的收入;
  (五) 利息;
(六) 其他合法收入。
     第五十一条    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     第五十二条   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、合理的支出外,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。
     第五十三条      本会执行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,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     第五十四条    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应当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应当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     第五十五条    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、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     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、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审议。
     第五十七条   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、法规或本章程规定,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,参与审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。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,该理事可免除责任。 
     第五十八条 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进行财务审计。 
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,本会发生违反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本章程的行为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。因法定代表人失职,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造成财产损失的,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。
     第五十九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,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
第六章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
     第六十条 本会依据有关法规政策,履行信息公开义务,建立信息公开制度,及时向会员公开负责人名单、年度工作报告、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、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,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、章程、组织机构、接受捐赠、信用承诺、承接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、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。
     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 ,经理事会通过,任命或指定1 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,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、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,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、吹风会、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。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审定,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。
     第六十二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,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,接受公众监督。
     第六十三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、服务方式、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,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。

第七章  章程的修改程序
     第六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,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提交会员大会审议。
     第六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,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/3 以上表决通过后,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,并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30日内向社会公开。

第八章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     第六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提出,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。
     第六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,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     第六十八条 本会清算后的剩余财产,在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,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。
     第六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


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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